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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君文端公仿范文正公義田例,置義田以贍族人,后太保公復增益之,歲收谷一千三百余斛,族中之貧者,計口授食,合族遂無凍餒之患,甚盛舉也。
兄弟久宦京師,暇日念及族中子姓日蕃,而義田或未能增廣,將來給與之數(shù),恐不能不稍減,又念文端公孫枝派衍,目下曾孫輩幾三十人,支流益遠,豐窘難濟,譬之百年老樹,根深者,葉必茂,而繁枝小干,間有僬瘁凋零者,其受氣淺薄,不能受老樹之庇蔭潤澤,栽培傾覆不獨于植物見之,即一木而盛衰異等,榮枯異視,亦其理之必然者也。篤素一堂子孫顯達者多人,可謂極一時之盛,此時不早為之規(guī)畫,傳之愈遠,恐有甚不得其所者。
詳加籌畫,于是公田之議起,荏苒歲月,議迄未成。乾隆丙寅三月,余以衰病乞休,蒙恩俞。先復申公田之議,太保公欣然首出六百金以為之倡,余歸里后,集群從及孫輩謀之,量力出資,共出銀若干,陸續(xù)交付管公田人,置產(chǎn)納課,逐年結算,紀載冊中,今茲捐樹,雖不甚豐,然十余年后方支用,約計息銀亦可千余金,產(chǎn)自益廣,節(jié)省支取,尚敷每歲用度。竊望后嗣子孫恢而大之,俾取之裕如,此公田固傳之綿遠而無窮,匪惟篤素子孫之利,而義田無復侵擾,沐先澤者,且勿替也,因濡筆而書其語于簡端。
條例
一、義田條例 婚嫁喪葬之費以親疏為差等,公田條例以世次遠近為差等。曾字輩去文端公甚近,為一等;元字輩稍遠,為二等;聰字輩又遠,為三等。自聰字以下至于無窮,皆為三等,以公費不可更減也。列一等者,婚費十四兩,嫁費七兩,喪費十六兩,葬費七兩;列二等者,婚費十二兩,嫁費六兩,喪費十四兩,葬費六兩;列三等者,婚費十兩,嫁費五兩,喪費十二兩,葬費五兩。
二、計口授食 宗義田條例,以極貧次貧為差等,亦分為三等,谷數(shù)較義田給散稍增。列一等者,大口每年給稻六石,小口半之;二等者,大口每年給稻五石,小口半之;三等者,大口每年給稻四石,小口半之。每戶應得稻若干,作兩次給散,定以三九月。
三、十六歲以上者為大口,五歲至十五歲者為小口,授食止給親人,不給奴婢。
四、子孫有愿讀書而力不能具束修者,公田每年酌給束修銀每人二兩,虛冒者倍罰。
五、子孫有往皖應試、金陵鄉(xiāng)試若往京師鄉(xiāng)試者不給或進京會試,貧甚不能具資斧,公田給費。往皖者一兩,鄉(xiāng)試者四兩,會試者十二兩。若人數(shù)甚多,公費不能如數(shù)給送,臨時酌減之。
六、傳代久遠,丁戶眾多,公費自然不足,子孫準得義田之費與米,公田再酌助之。倘公田所出足敷散給,則不必取資于義田,所以廣族人之惠也。
七、雙溪祭田除公用外,每年尚有贏余,若至十余年后,祭田自增多,贏余亦增盛,公田費用不足,祭田酌給以助公田。
八、年歲荒歉,公田折收,六房中豐裕之家,計家產(chǎn)之厚薄,各出銀米,補公田之不足。
九、子孫領過公費銀兩及米谷者,后來若宦達或家計稍裕,則計昔日所領之數(shù),倍出以還公中,稍能增加更徵厚道。
張廷瑑,《張思齋示孫編》。
[ 本帖最后由 anzhyy 于 2009-3-28 12:0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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