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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桐城縣私立天城初級中學校董會章程
三十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安徽桐城縣私立天城初級中學校董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桐城縣老梅區(qū)老梅樹街。
第三條:本會適應時代及地方環(huán)境之需要開辦男子初級中學一所。
第四條:本會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抗戰(zhàn)建國綱領教育實施方案之規(guī)定以發(fā)展青年身心培養(yǎng)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校董人數(shù)定為十人,由設立者聘任之。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校董中互推之。
第七條:本會日常事務由董事長處理之,若遇有重大事故董事長不能解決時得召開校董會議。
第八條:本會為增加辦事效能起見設文書、會計、審核三股。各股設股長一人,其股長人選由校董會推定后再由董事長聘任之。
第九條:各股股長受董事長之指導以辦理各股事務。
第三章 校董
第十條:本會董事之任期定為二年,但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一條:本會校董以曾經(jīng)研究教育或辦理教育者佔總數(shù)四分之一以上充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校董均為義務職。但必要時(如旅費等)得由董事長提請校董會議議決支付之。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之職權如左
(甲)關于學校行政事項 。
1、校長選舉與罷免。
2、決定班級之增減。
3、學校概況之呈報(如學校狀況每年度收支金額及項目、校長教職員學生一覽表。)
(乙)關于學校財務事項。
1、經(jīng)費之籌劃。
2、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3、財務之保管及監(jiān)察。
4、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兩種:
(甲)常務會 議 于每學期開始及終了時由董事長召開。
(乙)臨時會 議 以董事長在執(zhí)行職務時認為必須召集或經(jīng)全體校董四分之一以上提請由董事長召開之。
第十五條:本會常務臨時兩種會議以董事長為當然主席。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議案交由董事長執(zhí)行之。
第十七條:本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校董三分之一之提議于校董會議時修改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呈奉縣政府轉教育廳核準后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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