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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國效仿瑞典“治官術” 公務員財產(chǎn)申報制度,早在250多年前即1766年瑞典就出臺了。并出臺與之相配套信息公開制度,讓每個公務員都晾曬民眾眼皮底下。 既然法律賦予公眾監(jiān)督政府的權利,公眾則毫不客氣照單全收。 1995年10月,瑞典副首相薩琳用公務卡購買了30克朗(與人民幣相等即30元人民幣)巧克力,恰被一記者獲悉。該記者認為必須追查到底,于是查了十多家銀行,終于查到了薩琳的開戶行。并調(diào)出了他的全部刷卡消費記錄,然后指責薩琳挪用了公款,褻瀆了一個政府公務員的基本道德。最終,薩琳不得不引咎辭職。2006年,瑞典首相提名幾位內(nèi)閣大臣并依法公示。幾天后,便有鄰居、記者舉報有3位官員未繳納電視收視費、雇主費等“惡行”,輿論一片嘩然。最終這3位官員無奈辭職。 目前,在瑞典政府部門或公共機關的書面公務資料、公函、財務報告中,只要不屬國家機密,都必須無條件地向公眾開放。任何一個瑞典公民,都有權查閱他們所有旳經(jīng)濟收支項目。為了限制政府一些官員利用職權擴大信息的自由裁量權,瑞典適時制定了《保密法》,詳細列舉哪些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從而讓公眾有了更多的知情權,最大限度避免了政府相關部門以“國家機密”為由而向公眾隱瞞信息。 瑞典人認為,他們絕對不能容忍政府公務員以權謀私的腐敗現(xiàn)象發(fā)生,哪怕他只多花了一個克朗,那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在瑞典人看來,政府公務員除了一些受到普遍尊重的生活隱私外,沒有其他隱私可以向公眾隱瞞,特別是經(jīng)濟隱私,更應該對公眾毫不保留的全部公開,這是每一個政府公務員都必須付出的代價。 幾百年來,瑞典人已把監(jiān)督公務員作為自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義務。當然,如果惡意舉報不實,瑞典法律也有嚴格規(guī)定,就會給其最低信用記錄,不可能在銀行貸到款,也不可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如同腐敗公務員一樣不受人們歡迎。此外,瑞典銀行,稅務局及公開互聯(lián)網(wǎng)之間還建立了一個非常龐雜,科技含量很高的信息查詢系統(tǒng),使得惡意舉報者無可乘之機。 時至今日,世界上雖有近百個國家仿效瑞典的治官之術,建立了官員財產(chǎn)申報制度,即有美英等發(fā)達國家,也有泰國、尼日利亞等發(fā)展國家,但沒有一個國家能像瑞典對公務員監(jiān)督得如此徹底,并成為公民的生活習性。(摘自2017/5/22《國防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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