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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涉惡犯罪集團案在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以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為首的,被告人伍某、范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居住賓館,無正當職業(yè),經(jīng)常出入KTV、飯店等高消費場所,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組織結構。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逞兇斗狠、酗酒鬧事、隨意毆打他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害一方,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聚眾斗毆犯罪事實1起,尋釁滋事犯罪事實7起。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應當以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伍某、范某某的行為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伍某、范某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糾集者,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庭審中,合議庭對被告人江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diào)查,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zhì)證,并就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事實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整個庭審過程規(guī)范有序。由于案情重大、復雜,法庭決定擇期宣告判決。
來源:桐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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