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2436
- 積分
- 221
- 威望
- 8976
- 桐幣
- 5
- 激情
- 29
- 金幣
- 0
- 在線時間
- 12 小時
- 注冊時間
- 2005-9-12

文都秀才

- 積分
- 221
 鮮花( 0)  雞蛋( 0)
|
和諧社會不能忽視弱者生存 (新安時評)
█ 童建明 【2005年10月21日】
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chǎn)業(yè)司司長謝家瑾在面向全社會征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解決方案”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建設部正在為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問題而努力。 (《新京報》10月20日報道)
一個社會決不單單是為那些能夠適應某些競爭法則的成 員而準備的,也決不限于那些能夠適應它的成員在其中生存。任何人、任何群體、任何機構(gòu)都無權將那些強者之外的社會成員排除在社會進程之外,弱勢群體同樣享有希望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權利。因此,如何保護弱勢群體———低收入者的利益?如何向弱勢群體提供能滿足他們需求的社會支持就成為政府、社會及每個公民所必須思考和行動的重要課題。而建設部正在為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問題的努力,則給我們提供了啟示。
我們在享受改革開放成果的時候,有必要把弱勢群體置于社會安全網(wǎng)的保護之下。這反映了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體現(xiàn)了對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公正的追求。政府在保護弱勢群體,制定有關社會政策方面處于主導地位,政府對弱勢群體的支持,主要體現(xiàn)制定相應的政策,讓全體社會成員公平地享受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效益和福利成果。為低收入者解決居住問題,無疑是公正的要求。
由于現(xiàn)代的市場經(jīng)濟可能傷害較低競爭能力者,并可能對他們的生活和社會秩序帶來嚴重沖擊,因此,從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的角度考慮,國家應制定一定的政策,對社會或經(jīng)濟資源進行再分配,以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其表現(xiàn)就是對在市場化競爭或劇烈社會變遷中的利益受損者給予政策性保護和適當?shù)母@a償,即通過政策來實現(xiàn)資源的轉(zhuǎn)移。
解決中低收入人群居住問題的努力,還牽涉到如何看待弱勢群體這個根本性的問題。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中有幫困助弱的內(nèi)容,但是實際上它并未成為我國的主流文化。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對弱者的救助屬于私德的組成部分,而在公共領域?qū)θ跽叩木戎菬o力的。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承擔起對其弱勢公民的應有責任,不是歧視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憐憫,而是把它視為一種責任,并成為制定和執(zhí)行政策的價值基礎。換句話說,政策必須以服務于弱勢群體為本,而不是以對他們的管理為目標。就建設部的努力來說,在筆者看來,去掉解決“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問題中的限定詞“城市”,可能更符合政府的責任要求,因為農(nóng)村的公民同樣需要幫助。
期待以改善弱勢群體的不利地位為目標的政策越來越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