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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地方公職人員的職務消費越來越膨脹。有報道說,南方某市一些人花公款吃高檔菜、喝高檔酒、吸高檔煙、洗高檔浴、打高檔牌的“五高消費”相當火爆,甚至一桌飯就揮霍掉了十幾萬元。 一些人花公款何以能如此瀟灑?我以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所握的公款消費“自由裁量權”過寬過大,以至于大得足以隨心所欲! 所謂“自由裁量權”,原是指執(zhí)法、司法者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案件的處理、調解、量刑等具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空間,在這個空間里可享有相對機動的選擇權。筆者在這里借用這個說法,或許未必妥當,但這便于說明公款消費難以遏制的一個重要癥結。 事實上,只要我們稍加注意就可發(fā)現,時下許多行政事業(yè)單位,用于吃喝玩樂的公款消費幾乎不需要任何審批;而有些居于一定領導位置、握有一定權力的人,決定誰該應酬誰不該應酬,應酬誰可用公款誰不能用公款,以及用公款消費的檔次、項目、規(guī)模或數額等,就更是少有約束,幾乎全由其“自由裁量”。正因為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公款消費在有些單位、有些人那里,就簡直成了脫韁的野馬、斷線的風箏。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都必須在所限制的裁量權范圍內行使,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能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北M管他這里說的是司法行為,但其道理同樣適用于各項行政行為,包括適用于對公款消費的遏制。 如今司法系統(tǒng)為防止司法不公,正下力規(guī)范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許多地方為杜絕采購腐敗,也建立了集中采購制度。而對控制吃喝玩樂這樣的公款消費,各級雖也提出過要求,但在遏制“自由裁量權”上,卻還有待點“穴”,有待進一步硬化一些措施。 最近,廣西出臺了“鄉(xiāng)村公務接待用餐制度”,其中提出了限額用餐、定點用餐、用餐審批和“三聯單”報賬、消費賬目公開、超標準消費責任追究5項制度。這當然只是對鄉(xiāng)村一級的公務用餐而言的,但我以為,如果我們借鑒此法,上提層次、擴大范圍、完善條款、硬化其法定性,那么,遏制公款消費的“自由裁量權”,就是大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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