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拢玻叭罩埃还P20萬元的調解款將匯入漳州市薌城區(qū)法院指定的賬號中。 這筆錢,是安徽桐城64名農民工被拖欠了3年的工資。4年前,他們在包工頭黃某平的帶領下,來到漳州南靖,建設漳龍高速公路后眷2號大橋。 在工程建設期間,由于黃某平入獄,工程總承包方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八局)在支付了工人8萬元工資后,以所付工程款已超額為由,拖欠剩下的33萬多元工資。工人遂將黃某平、中鐵十八局、安徽桐城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桐城五建)等告上法庭。 去年8月23日,南靖縣法院判決,由黃某平償還工資,同時中鐵十八局和桐城五建負連帶責任。因未能執(zhí)行,今年1月24日,代理人朱永根再次找到薌城區(qū)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共識,由中鐵十八局支付工人20萬工資。 工程轉包工頭入獄 33萬工資被拖欠 這一項目的業(yè)主是漳龍高速公路公司,總承包方是中鐵十八局。起先,雙方約定工程不得轉包,而中鐵十八局還是把項目承包給了安徽桐城五建。 帶著桐城五建的電話授權,黃某平和中鐵十八局漳龍高速公路A8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簽訂了合同,承包了后眷2號大橋的施工任務。 隨后,黃某平帶著老家的64名農民工來到了工地。平時,他們的工資向黃某平領取。 。玻埃埃衬辏保痹,工程完工。其間,黃某平因斗毆被判刑3年。中鐵十八局漳龍高速公路A8合同段項目經理部支付了64名工人8萬元工資后,就以剩余的334110.5元工資,要等黃某平出獄后才能結算為由,拖欠了這筆錢。 這一拖就是3年。黃某平出獄后,中鐵十八局項目部認為工程款已超付200萬,拒付工人工資。2005年1月,64名農民工向南靖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法院判定中鐵十八局及其項目部發(fā)放拖欠的工資。同年6月,南靖縣法院以被告主體錯誤為由,駁回這一上訴。同年11月,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這一次,中鐵十八局、黃某平和桐城五建都被列為被告。 案件很快進入庭審階段。 法院判決總承包方 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南靖法院的庭審中,原告認為,全部工作量完成后形成工資結算表,上述項目部沒有異議,黃某平也予以確認,因此工資表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后眷2號大橋不許分包,且黃某平和桐城五建都不具有高速公路的施工資質,該分包屬于違法分包,按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中鐵十八局應承擔支付工資的連帶責任。 黃某平在庭審中表示,他只是農民工代表,不應成為被告,工資應當由項目經理部負責支付。 中鐵十八局提出,黃某平的行為是桐城五建的單位行為,桐城五建是實際施工人,即農民工的實際雇主,原告討工資,只能由桐城五建主張。項目部與黃某平代表的桐城五建簽訂的是分包合同,項目部已經超付工程款,不用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當時,桐城五建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但是它致函辯稱,確實電話授權黃某平前往洽談承接工程,由于不是全權委托,洽談結果沒經公司確認。所以,施工隊實際上與公司脫離了勞動關系。 去年8月23日,南靖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工資結算表上的數(shù)額為被拖欠工資款的數(shù)額。黃某平是實際施工人,應支付原告工資;承包合同是黃某平代表桐城五建和項目部簽訂的,雖沒蓋章,但已實際履行,桐城五建應付連帶責任;作為主管企業(yè)法人的中鐵十八局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調解達成共識 20萬元工資節(jié)后付 法院判決后,中鐵十八局仍遲遲未付這筆拖欠了3年的工資。 今年1月24日,64名農民工的代理人朱永根,再次來到漳州,向薌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中鐵十八局和漳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薌城法院決定調解。 調解中,中鐵十八局認為,3家都有責任,現(xiàn)在由它一家來清償,似乎不公平。對此,漳州方圓人律師事務所的黃寶英律師說,既然法院判決中鐵十八局有連帶責任,那么它就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等它清償完了,再向黃某平、桐城五建討要他們應承擔的份額。 昨天,記者從薌城法院獲悉,雙方已經達成共識,總共支付64個農民工20萬元,雙方都已經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中鐵十八局要在2月20日之前將錢打入法院指定的賬號。 另外,漳龍高速公路公司的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中鐵十八局還有1000多萬合同保證金在他們手里,法院執(zhí)行時他們可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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