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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 國發(fā)〔2008〕17號 (七)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guī)則和程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tǒng),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突發(fā)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適用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范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guī)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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