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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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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播報訊 南陳滿錯案平反三天后,福建許金龍等四人被控搶劫殺人案也宣告平反,這是繼蒙冤23年的陳滿之后國內(nèi)已知的蒙冤最久的當事人,他們中第一個人自1994年2月28日被抓至今已近22年。
2月4日下午,福建省高院對莆田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一案作出再審宣判,宣告4人無罪。
法院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許玉森等四人共同入室搶劫并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四人有罪,依法應(yīng)予糾正。
該案發(fā)生于1994年1月,4名當事人于同年被抓。其中3人向警方作出了有罪供述,但在檢方介入后即翻供,稱沒有作案時間并明確提出案發(fā)當天的去向。
1999年4月,福建高院終審判決4人死緩。此后,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及家人不斷申訴。2013年,福建省檢察院對該案重新審查,并于2014年2月作出再審檢查建議,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015年12月,福建高院決定再審該案。
澎湃新聞從律師處獲知,認定4名被告人的證據(jù)主要是口供,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實物證據(jù)能夠直接指向被告人。福建省檢察院對當年的證人重新取得的證言,佐證了張美來、許金龍沒有作案時間的說法。
此外,經(jīng)相關(guān)機構(gòu)鑒定,該案中一位關(guān)鍵證人所作證言上的指紋,與該證人本人的指紋不符,亦有當年曾和張美來、許玉森在看守所同監(jiān)室的證人證明,看到他們提審回來后身上有傷。
證言筆錄涉嫌造假
1994年1月14日,莆田市秀嶼區(qū)忠門鎮(zhèn)前范村一獨居老人被發(fā)現(xiàn)陳尸體家中,錢物遭劫,警方認定案發(fā)于1月13日(農(nóng)歷十二月初二)夜,但沒有明確的時間段。
此后,蔡金森等4名青年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首先認罪的蔡金森被判死緩,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被判死刑。1999年4月,福建省高院終審維持有罪判決,改判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為死緩,理由是“鑒于具體情況,尚不屬立即執(zhí)行死刑犯罪分子”。
蔡金森在獄中經(jīng)過多次減刑,已于2014年被釋放,距其被抓已有20年,而其他3人被抓至今已近22年。
蔡金森首先作出了有罪供述,并供出了其他3個“同伙”,但他稱,這是刑訊逼供的結(jié)果。
根據(jù)有罪判決,作案后,張美來分得贓款3580元,其他3人各分得3500元。此外他們還從受害者家中盜得6枚金戒指,用刀截為12塊后各分得3塊。
關(guān)于財物的去向,法院認定,張美來、許玉森把贓款用于賭博揮霍,還把各自所分得的3塊金戒指以100元折價給賭徒陳國太。蔡金森則把贓物用于結(jié)婚及生活揮霍。
陳國太曾在1994年9月2日作證稱,他曾在聯(lián)星村西許地名叫“葫蘆山”山上參加賭博,以1000塊的價格和兩人交易了6塊金器,后來又把金器輸給了別人。警方稱,經(jīng)陳國太辨認,與他交易金器的兩個是張美來和許玉森。
到2015年10月,陳國太接受福建省高院調(diào)查時稱:“我根本沒有賭博用金子的情況,我也不認識張美來、許金龍”。他還稱,他沒有做過1994年9月2日這份筆錄。
2013年10月,福建省檢察院委托相關(guān)機構(gòu)對陳國太否認的這份筆錄做指紋鑒定,結(jié)論是,該筆錄上的指紋與陳國太本人指紋不符。
被警方要求作證時,陳國太不在福建。2015年10月,陳國太的母親還對福建省高院作證稱,1994年,警方曾把陳國太的父親抓去兩次,且毆打他,“就是要我兒子回來”。
4人均稱沒有作案時間
該案偵查期間,除許金龍外,其他3人均作出了有罪供述,但他們在檢方介入后又均翻供,理由是沒有作案時間。
蔡金森稱,案發(fā)當夜,他一直待在家里,期間還弄壞了家里的電視,請同村人許金泉來修。
蔡金森的父親蔡國力曾兩次作證稱,蔡金森當天先到其叔國良家喝酒,大約在晚九點左右回家,兩人睡在一張床上,之后就沒有再出來。但蔡國力的證言沒有被采納,而可能作證的許金泉的證言則沒有出現(xiàn)在證據(jù)中。
張美來翻供時稱,案發(fā)當晚和陳光明、許文貴兩人在一起,看電影、吃夜宵、做按摩到凌晨兩點多。但陳光明在1994年12月對警方作出的證言稱,一起洗頭看電影的日期記不清了,“可以肯定不是農(nóng)歷十二月初二晚上,恐怕是農(nóng)歷11月間的事”。而許文貴在同月作出的證言稱,案發(fā)當晚張美來沒有來找他,是前幾天的事。
2013年12月,福建省檢察院再次找兩人取證時,陳光明稱和張美來在一起時是在一個初二晚上,但幾月記不清了。而許文貴則稱原來做過的筆錄在時間上不是事實,案發(fā)當晚確實和張美來、陳光明在一起,而之前的證言是因為“怕被開除,按辦案人員講的時間做的筆錄”。
許玉森和許金龍均稱,案發(fā)當晚他們住在同村許瑞春家。許瑞春的母親陳金姐2013年12月向莆田市檢察院作證稱,當晚9點,許玉森、許金龍兩人將他喝醉酒的兒子送回家并上樓,“第二天我只看到許玉森下樓,那天晚上他們有沒有再出去我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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