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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20元是否構成犯罪?近日,一男子因在云南大理市泰興市場扒竊20元,被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6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在大理市下關鎮(zhèn)泰興市場南大門西側賣菜處,趁被害人楊某買菜不備之際,從楊某衣兜內扒走人民幣20元后,被民警抓獲。20元人民幣已退還楊某。歸案后,董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大理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人民幣20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大理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辦案法官表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因扒竊者作案頻繁、密集,嚴重擾亂社會治安,極大影響群眾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刑法修正案規(guī)定了“扒竊入刑”,即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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