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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2日下午,四川三臺縣給政府部門送“不作為”錦旗當事人馮勇軍的律師石宗初告訴法晚記者,檢察院對馮勇軍作出不予批捕決定,馮已于今日下午被釋放。(《法制晚報》8月23日) 連日來,四川三臺縣給政府部門送“不作為”錦旗農民被刑拘事件被輿論推到風口浪尖,網(wǎng)友們質疑和吐槽聲不絕于耳,認為當?shù)卣蛨?zhí)法部門借機打擊報復,壓制群眾輿論。而后經(jīng)檢方認定,馮勇軍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決定不予對其逮捕,F(xiàn)已被釋放。更給予網(wǎng)友們吐槽的理由,再次引發(fā)一片質疑之聲。 筆者認為,司法部門刑拘和釋放送“不作為”錦旗的農民,都是在依法行事,對此網(wǎng)友們應保持理性。我之所以這么說理由如下:雖然說馮勇軍組織村民給政府部門送“不作為”錦旗是出于為民請愿的目的,并無違法故意,但是其做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沒有事先申報審批,再就是不聽公安機關多次勸告,拿著“不作為”錦旗在城區(qū)人行道縱隊行走近3公里,持續(xù)一個半小時,嚴重影響城區(qū)交通秩序,引起圍觀,并多次拒絕解散。馮勇軍作為組織者和指揮者,警方認為他涉嫌違法,于是對其采取刑事拘留。這是法律賦予公安部門的權利,因而說主要責任人進行刑事拘留是在依法辦法,無可指責。固然,人們在感情上接受不了,但但感情代替不了法律,畢竟法律畢竟是法律,至高無上,無論是誰,只要涉嫌違法,均應依法查處。這也是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xiàn)。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是涉嫌違法,那為啥檢察部門不批捕?因為其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因而決定對其不批捕,同樣是在依法辦事,并體現(xiàn)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執(zhí)法部門是本著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在依法行政。也就是說對事不對人,并沒有因為馮勇軍的行為給政府和相關部門造成負面影響而對其打擊報復。理應給于點贊和支持。 至于馮勇軍等村民所反映的水庫污染鎮(zhèn)政府和縣環(huán)保局不作為問題,綿陽三臺縣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公室8月22日發(fā)布了相關通報,虛心接受社會公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對百頃鎮(zhèn)百頃水庫污染問題重新進行全面客觀調查,啟動問責程序,并邀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重新檢測水質污染情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盡快還轄區(qū)群眾“一庫清水”。如果能因此引起縣鄉(xiāng)政府的足夠重視,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改變,也算壞事引出好結果吧。 此外,對于這件事馮勇軍也進行了深刻反思和表示,再遇到這樣的事情不會有這種(送錦旗)行為。但自己反映的問題如果還得不到有效解決,下一步將對百頃鎮(zhèn)鎮(zhèn)政府和三臺縣環(huán)保局提起行政訴訟。這更值得肯定,說明他遵紀守法意識有了很大提高,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村民和自身權益。 這件事也給政府和部門包括廣大民眾提個醒,政府和部門需要以民為本,執(zhí)政為民,否則,結局可想而知。廣大民眾無論何時何地都要尊崇法律,依法辦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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