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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房”是針對低收入且住房困難人群提供住房幫助,不歸個人所有。近年來,中小城市都相繼推出這種“公租房”,申請后只要通過審核便可居住。如果租賃期滿或另買了新房,便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3月底,桐城市人民法院成功調(diào)解了8起因公租房騰退引起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6年2月,林某等一批承租人向桐城市公房經(jīng)營管理所申請公共租賃房,審核通過后,與公房經(jīng)營管理所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承租公租房后應于每年底向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房屋狀況等情況,承租人若購置私房,應騰空退出其承租的公租房。
2017年,管理所對公租房逐戶核查,發(fā)現(xiàn)一批居民已分別購買了住房,管理所向這些居民發(fā)書面通知,為保障更需要公租房的居民得以居住,請他們立即騰退。但林某等接到通知后一直不予退房。
2018年11月,桐城市公房經(jīng)營管理所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林某等居民立即退還公租房。
桐城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被告前來調(diào)解。公租房本就是為經(jīng)濟困難的人群提供的臨時居所,也是為了保障這些人群的家庭歸屬感和幸福感,促進社會和諧,但如果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卻仍不退房,這種行為不僅制約了社會公共資源的循環(huán)利用,更加侵犯了其他待保障家庭合法享受住房保障的權益,會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經(jīng)過法官的耐心勸解,8戶居民表示愿意立即騰退。這一系列的案件成功調(diào)解,保護了公租房管理機制,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來源:安慶新聞網(wǎng)
作者:嚴婭 周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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