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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惡“保護傘”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慶峰因犯受賄罪和枉法仲裁罪,兩罪并罰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其退繳的違法所得22.865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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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1 09:27 上傳
被告人王慶峰于2001年11月份開始擔任安慶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副縣級),2005年至2017年3月?lián)卧撝俨梦敝魅。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企業(yè)和個人的案件仲裁提供關照,幫助相關企業(yè)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和索取相關企業(yè)和個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28657元,其中現(xiàn)金155000元、購物卡價值25000元、要求他人為其支付餐費48657元。另被告人王慶峰在明知兩起案件不符合仲裁受理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予以受理并進行仲裁,徇私情、謀私利,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王某某充當“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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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1 09:27 上傳
被告人王慶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提供關照,幫助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多次索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慶峰利用職務之便,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受理仲裁案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枉法仲裁罪。同時,他為涉惡犯罪集團案件的王某某提供仲裁幫助并收受其賄賂,充當“保護傘”,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慶峰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安慶桐城公安交警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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