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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拘留所全力守衛(wèi)監(jiān)管陣地,護航大慶平安,2天內成功化解三起社會矛盾,消除了不和諧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被拘留人胡某某,男,57歲,大關鎮(zhèn)金山村人。2007年與孫某某簽定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到期后,胡某某不履行合同條款,霸占廠房不搬離,孫某某多次上門協(xié)商未果后訴諸法院,胡某某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被拘留。
被拘留人汪某某,男,50歲,某中學教師。1996年從桐城農(nóng)村合作社(桐城市農(nóng)商銀行前身)借貸50多萬元投資書刊批發(fā),因經(jīng)營不善致投資失敗后無力還款。等有還款能力時,汪某某又將誠信拋之腦后,抱僥幸心理想方設法躲避催討。農(nóng)商行訴諸法院后,汪某某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被拘留。
被拘留人張某某,男,46歲,龍眠街道辦事處人,事業(yè)單位公職人員,黨員。2005年從桐城市農(nóng)商行借貸5萬元投資做生意失敗。之后,張某某有還款能力時卻不思還款,玩“太極”躲債,法院判決裁定后,張某某又拒不履行被拘留。
摸排出矛盾線索后,桐城市拘留所組織精干警力,發(fā)動集體獻策,采取專人專案方式找準切入點展開化解工作,化解過程充分利用法律法規(guī)條款,以集體教育方式為主,單獨教育方式為輔,穿插道德誠信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進行說服。在民警不懈努力下,8月21日和22日先后兩天,三名被拘留人思想發(fā)生轉變,認識到錯誤,同時積極履行了法院判決裁定。張某某用最短時間將廠房機械設備搬出并交出場地;汪某某聯(lián)系家人籌款32萬元一次性付清執(zhí)行款;張某某也履行款項1萬元后,余款歸還計劃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三名被拘留人均得到了對方諒解。
三起社會矛盾被成功化解,消除不和諧因素的同時,有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下一步,桐城市拘留所將進一步加大社會矛盾摸排化解力度;進一步提升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化解和消除社會矛盾,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以優(yōu)異成績慶祝新中國成立70周年。(鮑大林)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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