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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桐城交警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過程中,依法將事故雙方當事人帶至醫(yī)院進行抽血并送檢后,發(fā)現雙方體內酒精含量均超過醉駕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11月17日18時25分許,魏某駕駛一摩托車沿206國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1175公里處時,與對向方某駕駛的一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魏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前往,在現場勘察完畢后,將魏某、方某帶至醫(yī)院,依法對雙方抽取靜脈血液待檢。后經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魏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73mg/100ml,方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26mg/100ml,均超過醉駕標準,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11月20日,桐城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對魏某、方某進行立案偵查。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袁丙喬 陳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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