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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走債消”,丈夫生前未收回的貨款,死后妻子能否要回?3月2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孔城人民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因債權人病逝其繼承人主張債權的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丈夫丁某與被告吳某是朋友關系,兩人一直有業(yè)務合作。被告承包工程,丁某向其供應水泥,經雙方結算,吳某應支付丁某貨款106400元。后丁某因病去世,其妻子高某多次向吳某追討該筆貨款未果,遂訴至桐城法院。
承辦法官向原、被告雙方了解情況,查明原告高某系債權人丁某的合法繼承人,丁某與被告吳某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亦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原告作為繼承人,有權要求被告清償。查明事實后,本著案結事了的原則,法官對吳某進行釋法析理:“你和丁某之前是朋友關系,丁某意外去世,家人本就悲痛難當,他的妻子維持一個家庭不容易,這筆貨款你若不給,良心如何過得去?”法官說理透徹,以情動人,喚起了吳某的良知,他同意調解處理此事。法官趁熱打鐵,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糾紛得以妥善化解。(蔡青)
來源:桐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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